(2017)渝0153执1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道德与荣昌县三奇服装厂、杨胜斌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道德,荣昌县三奇服装厂,杨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道德,男性,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荣昌县三奇服装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杨胜斌。被执行人:杨胜斌,男性,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何道德与被执行人荣昌县三奇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7032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昌县三奇服装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道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荣昌县三奇服装厂已于2017年4月20日决议解散。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代表人杨胜斌为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杨胜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权益等信息,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证言证实其户籍所在地无此人,其身份信息错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本案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了将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8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若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