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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朝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朝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104号罪犯黄朝阳,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00元,其中黄朝阳应赔偿33000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黄朝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朝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七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3158分,获得表扬五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七月累计获考核分3548分)。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朝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朝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