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戴继国、向以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继国,向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继国(又名代学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向以贵,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截继国与被执行人向以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以贵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1381民初1831号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81民初1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