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汉启申请执行周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汉启,周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郭汉启,男,汉族,60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周长生,男,汉族,5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郭汉启申请执行周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84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