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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汉启申请执行周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汉启,周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郭汉启,男,汉族,60岁,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周长生,男,汉族,5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郭汉启申请执行周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84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