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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与颜光练、肖应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颜光练,肖应能,付汉希,刘慧南,湖南省娄底市第三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8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住所地娄星区乐坪西街**号。负责人刘东红。被执行人颜光练,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肖应能,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颜光练之妻。被执行人付汉希,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刘慧南,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第三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丹阳路。法定代表人颜光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颜光练、肖应能、付汉希、刘慧南、湖南省娄底市第三耐火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难以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人亦同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