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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兆德、朱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兆德,朱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景洲,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委1组,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姜兆德,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八栋楼7号楼4单元403室,滴道区兴宇平煤矿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朱明霞,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同乐九组团1号楼3单元403室,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兆德、朱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兆德、朱明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执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坤审判员  郝继武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