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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热闹、刘玉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热闹,刘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4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热闹,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刘玉华,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住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来峰、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曹县庄寨镇盛世华联超市门口的价值2463元的“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东明县大屯镇丁咀村“雅迪电动车专卖店”。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各自愿预交罚金2000元,丁热闹退回违法所得赃款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丁热闹、刘玉华能够自愿预交罚金,被告人丁热闹退还违法所得,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热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玉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丁热闹所退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袁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