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沈小芳,钮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25号申请执行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楼8层801。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6、7组。法定代表人钮伟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50号。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小芳,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伟根,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沈小芳、钮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50725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合计185033.33元;截至2015年8月26日的罚息合计112850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8450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给付支付日止;借款到期前的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32%计算至借款到期日止,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详见附件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清单)。二、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72547元。三、若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8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28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抵押数额1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沈小芳、钮伟根对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58元,由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沈小芳、钮伟根对被告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64613.33元,执行费7222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处置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一、依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工业房地产[房产证号:25××16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14)第10501**号],经竞拍,最终以12581600元成交。其中优先受偿:1、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相关税收合计677309.47元;2、(2016)苏0509执8422号、(2016)苏0509执8425号案件执行费合计148342元;3、(2016)苏0509执8422号、(2016)苏0509执8425号案件抵押优先受偿共计11755948.53元。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小芳、钮伟根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起点家园22幢3号别墅(所有权证号:25027560),上述房产已由另案强制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沈小芳、钮伟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拍卖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后,依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久美微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2016)苏0509执8422号、(2016)苏0509执8425号案件抵押优先受偿共计11755948.53元。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0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