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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行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袁奕丰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奕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行终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奕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0号,组织机构代码39853833-6。负责人郭驰,该委员会副主任。上诉人袁奕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18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奕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奕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奕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新江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