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中超与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超,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406号原告:王中超,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住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东。原告王中超与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中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超承担。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