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中超与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超,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406号原告:王中超,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住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东。原告王中超与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中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超承担。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