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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9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瑞霞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瑞霞,南冰,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瑞霞,女,1966年9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冰,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翼瑶,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孙瑞霞因与被上诉人南冰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瑞霞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瑞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瑞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97元,减半收取4948.5元,由上诉人孙瑞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芳审判员  顾国增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