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秦少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4342号原告:秦少峰,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定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原告秦少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共计3976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F×××××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858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2016年7月11日,原告驾驶该车辆在京港澳高速223公里100米处,与任传龙驾驶的京A×××××货车相撞,两车受损。经河北省公安高速交警新乐大队勘验,认定原告秦少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任传龙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车损36438元、施救费1140元、公估费2186元,共计39764元。原告损失未获赔偿。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询问原告,原告陈述冀F×××××轿车未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少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卢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