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从静与胡兴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静,胡兴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999号原告:徐从静,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兴求,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徐从静诉被告胡兴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徐从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从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从静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宫占好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