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9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道磊与:刘强、:王爱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磊,刘强,王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439号原告:董道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被告:王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磊与被告王爱萍、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董道磊负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