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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华欣、李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欣,李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欣,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喜明,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华欣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喜明归还305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00元。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