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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8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湘与被告龙创、长沙市岳麓区湘戎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龙创,长沙市岳麓区湘戎酒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752号原告李湘被告龙创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戎酒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龙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湘与被告龙创、长沙市岳麓区湘戎酒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湘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原告李湘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