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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隆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隆群,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78号申请人:周隆群,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朱艳,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周隆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艳银行账户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管建钧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川DXXX**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隆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隆群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