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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小勇与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小勇,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小勇,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杨斌,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庞小勇与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23元,执行费5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荔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庞小勇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