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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文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253号原告:文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一栋一单元一、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平。原告文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文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文斌负担。审判员  陈至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