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敬军、黄俊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军,黄俊铭,黄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敬军,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合浦县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俊铭,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黄榆雄,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敬军与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榆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榆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8901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12.5元、执行费1235元,申请执行人刘敬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桂0603执413号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俊铭所有的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山水汇川7幢2单元60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兴字第××号)一套,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桂0603执4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榆雄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敬军遂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俊铭的银行存款46993.43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敬军发放。另查,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土地、房产及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榆雄目前暂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刘敬军的意见,其同意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黄俊铭名下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山水汇川7幢2单元604号房屋暂不予处理,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将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榆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榆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