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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金立棒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金立棒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初173号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97161071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系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系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立棒,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立棒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岗机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XX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秦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