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浩诉谭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浩,谭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聂浩。被执行人谭文平。上述申请执行人聂浩与被执行人谭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130元,以上共计83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文平的银行存款837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