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耿会平、邱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会平,邱立成,武城县郝王庄镇邱王庄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耿会平被执行人:邱立成被执行人:武城县郝王庄镇邱王庄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08634.27元及利息,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8634.27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