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葛维金、龙小林等与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维金,龙小林,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铜仁市国源晶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初96号原告:葛维金,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原告:龙小林,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被告: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卜口村夹岩。诉讼代表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铜仁市国源晶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谢桥村企业楼。诉讼代表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葛维金、龙小林因与被告铜仁云林仙境旅游有限公司、铜仁市国源晶硅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葛维金、龙小林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维金、龙小林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维金、龙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葛维金、龙小林负担。审判长 唐正洪审判员 芦化莉审判员 吴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祖延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