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邓义礼、陈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邓义礼,陈燕燕,张秉旦,周雪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3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主要负责人:刘振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华,女,该支行职员。被告:邓义礼,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燕燕,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秉旦,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周雪琴,女,1982年9月19日,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义礼、陈燕燕、张秉旦、周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邓义礼、陈燕燕、张秉旦、周雪琴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义礼、陈燕燕、张秉旦、周雪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美玲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