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文旭与新疆芳草湖益民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旭,新疆芳草湖益民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274号原告:王文旭,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芳草湖益民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胜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高金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文旭与被告新疆芳草湖益民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文旭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旭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芳草湖益民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王文旭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章微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