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连荣与被执行人汪连芬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连荣,汪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汤连荣。被执行人汪连芬。申请执行人汤连荣与汪连芬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照(2008)西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汪连芬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669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连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连芬所有的(登记在齐宝明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街60号1-4-1、1-4-2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文 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