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翟大顺、梁立斌等与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大顺,梁立斌,汤义龙,叶庆,汪东标,沈昌树,蒋道勇,刘军,舒劲松,金凤云,翟德龙,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63号申请人:翟大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大学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梁立斌,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高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汤义龙,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高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叶庆,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汪东标,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沈昌树,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巢湖市,申请人:蒋道勇,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高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刘军,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中专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舒劲松,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申请人:金凤云,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巢湖市,申请人:翟德龙,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牡丹路404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翟大顺、梁立斌、汤义龙、叶庆、汪东标、沈昌树、蒋道勇、刘军、舒劲松、金凤云、翟德龙诉被申请人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翟大顺、梁立斌、汤义龙、叶庆、汪东标、沈昌树、蒋道勇、刘军、舒劲松、金凤云、翟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翟大顺名下位于巢湖市康乐新村1幢201室房屋(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