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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茂廷与宁明县那楠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廷,宁明县那楠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422行初14号原告:李茂廷,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明县。被告:宁明县那楠乡人民政府,住址:宁明县那楠乡那楠街。法定代表人:陆福都,乡长。原告李茂廷诉被告宁明县那楠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茂廷以被告宁明县那楠乡人民政府已对其申请事项作出楠政裁决字【2017】3号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廷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自主处分行政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本院应依法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茂廷撤回行政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茂廷负担。审 判 长  梁 松人民陪审员  蒙丽冬人民陪审员  黄松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