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宗涛与刘敏霞、刘良全、李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涛,刘敏霞,刘良全,李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宗涛,男,1984年9月生,汉族,藁城市增村镇。被执行人刘敏霞,女,1979年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被执行人刘良全,男,1975年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被执行人李士军,男,1960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宗涛与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李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李士军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敏霞、刘良全、李士军银行存款6677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聪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