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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677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鹏(曾用名田拉拉),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59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田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田鹏向姜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原审被告人田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田鹏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田鹏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鹏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5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