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55号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景源里社区S5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池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寿元,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yy,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系被告王x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峰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