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蔡达敢、黎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蔡达敢,黎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56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委托代理人柯某某。被执行人蔡达敢。被执行人黎燕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珍与被执行人蔡达敢、黎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20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及利息138666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8830元,共计人民币6518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蔡达敢、黎燕平名下价值人民币65189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相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