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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与施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施光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11号原告: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辰昌路龙泉道778号。法定代表人:池大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光和,男,汉族,1961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传票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边凤乐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