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郝平与王继强、孔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平,王继强,孔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3154号原告:郝平,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王继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孔卫民,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郝平诉被告王继强、孔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郝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