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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黄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黄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541号原告:王洪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负责人:张爱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被告:黄野。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群娣。原告王洪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支公司、黄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