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牟永寿与林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永寿,林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861号原告:牟永寿,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哲,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永寿为与被告林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哲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9日,被告林哲向原告牟永寿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永寿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