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396号原告:许某,男,住道县蚣坝镇。被告:杨某,男,住道县白马渡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道县道江镇。负责人:蔡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志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