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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风与被执行人曹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风,曹段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风被执行人曹段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风与被执行人曹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曹段吉归还原告赵晓风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0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60元由被告曹段吉负担。在审理中,本院于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段吉所有的甘M****号“路虎”牌汽车车户后,其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风表示只要求被执行人曹段吉给付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其余利息表示自愿放弃。现双方就查封车辆的抵顶事宜正在协商中,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晓风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超&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   小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