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马连平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平,马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马连平,男,194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马光明,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马连平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已私下达成协议,暂不要求法院执行。2017年10月24日,马连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