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7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玉柯与韩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柯,韩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799-4号原告:许玉柯,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韩生富,男,1971年3月17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柯与被告韩生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玉柯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生富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武林社厂宿舍21幢2单元102室(浙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03437号、浙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03438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许玉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生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武林厂宿舍21幢2单元102室(浙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03437号、浙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03438号)(保全期间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二、查封许玉柯提供担保的葛耀辉所有的浙A×××××号小型越野一辆(保全期间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