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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360号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被告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6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