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贺兰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232号原告:贺兰香,女,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威虎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负责人:刘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兰香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方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