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云和、张桂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张云和,张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平生被执行人张云和被执行人张桂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云和、张桂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5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息合计227,675.8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1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员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