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胡金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胡金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842号原告:张晓东,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金珍,女,67岁,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张晓东诉被告胡金珍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张晓东提供的被告胡金珍的地址给被告胡金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但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在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胡金珍的住所,但该地址查无此人,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金珍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