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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晋荣、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晋荣,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晋荣(曾用名曹玉),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身份登记住址: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鸣凤村461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星园丁小区22幢4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曹远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举、张国琼,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曹晋荣与被上诉人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晋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晋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建审 判 员  宋 婕审 判 员  晏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一菲法官助理  毛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