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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置与长沙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置,长沙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左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361号申请人曾置被申请人长沙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左光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置与被申请人长沙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左光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曾置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左光耀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曾置自愿提供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广电中心XX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XX**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沙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左光耀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财产权益;二、查封申请人曾置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广电中心XX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