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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蒋刘、王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蒋刘犊,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蒋刘犊,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王欢,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蒋刘犊、王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43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6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本案处置的蒋刘犊位于荣昌区XXX号房屋(房地证XX号,建筑面积138.45平方米。无其他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刘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荣昌区X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号),该房屋及家具家电经重庆中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值42.911万元。本院将该房屋及家具家电在淘宝网上两次组织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其中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30.9万元,申请执行人刘丽娟要求将该房屋及家具家电作价30.9万元进行以物抵债抵消本案部分债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1.436万元及利息)。4、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1.436万元及利息,到位标的30.9元,剩余标的70.536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鲁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