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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桑志红与丁录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志红,丁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桑志红,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丁录山,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269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丁录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录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录山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