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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双占申请执行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双占,李虎,白香荣,王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093号申请执行人苏双占,男,汉族,1946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香荣,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凤喜,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伊旗。申请执行人苏双占与被执行人李虎、白香荣、王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自